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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维他奶(佛山)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亿华商行、钟品连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增城亿华商行,钟品连,维他奶(佛山)有限公司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亿华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群星南一路**号,注册号:440125600066231。经营者:钟品连,女,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品连,女,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他奶(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金达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516543185。法定代表人:罗友礼,董事长。上诉人广州市增城亿华商行、钟品连因与被上诉人维他奶(佛山)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286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广州市增城亿华商行、钟品连上诉称,两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故本案应当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借用樽盆合约》过程中引发的借用合同纠纷。涉案《借用樽盆合约》第(9)条约定:“本协议经甲、乙方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由甲方(维他奶(佛山)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上述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据此,原审法院作为有效管辖条款约定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何志楠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硕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