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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82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吴传清与温金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清,温金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82民初928号原告:吴传清,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被告:温金生,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原告吴传清诉被告温金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许文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传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温金生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传清诉称:2014年,原告与被告合伙开办一处蛋鸡养殖场,双方以各种形式出资并分别持有养殖的50%的股份,后因管理问题,双方分岐较大,矛盾较多,难于维持共同经营,于2015年9月13日签订了《散伙协议》。散伙协议第一点约定“……甲方须在三年内付清乙方投资及补偿损失人民币十一万元(¥:110000元)。其中,人民币柒万元在2015年除夕前付清……”。由于被告不守信用,到现在仍没有支付一分钱的协议欠款。虽经过多次催促,被告都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还款危房遥遥无期,致原告非常气愤和郁闷,严重影响着原告的其他生产生活。综上所述,被告是一个很不讲信用的人,他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支付)合营散伙补偿款柒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诉请提供如下证据(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无异):1、吴传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用以证明吴传清的身份信息。2、2015年9月13日所写的《散伙协议》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应在2016年春节前付清到期的投资款70000元给原告的事实。3、《散伙协议》草稿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在2015年9月13日所签订的《散伙协议》是由被告草拟书写的事实。被告温金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被告双方合伙在江头镇坪岗××山塘××村开办一处蛋鸡养殖场,双方以各种形式出资并分别持有养殖场的50%的股份。后来,原、被告双方因管理问题,双方分岐较大,矛盾增多,难于维持共同经营,因此,原、被告于2015年9月13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散伙协议》,其中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甲、乙双方由2014年成立建蛋鸡养殖厂,乙方所持的股份的50%全部退让给甲方,甲方必须在三年内付清乙方投资及补偿损失人民币十一万元(110000元),其中人民币7万元(柒万元正)在2015年的除夕前付清,余款四万元分三年内付清二万元,剩余二万元在五年内清还。”,以上甲方即是被告温金生,乙方即是原告吴传清。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分文未还。之后,原告为了保护其合法的权益,特诉讼来院要求被告付清第一期的补偿款70000元,另外,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温金生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被告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是原、被告合伙开办蛋鸡养殖场,而产生纠纷,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散伙协议》,应定性为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是指全体合伙人协商达成的关于入伙、退伙、出资数额、盈余分配等事项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及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本案中,原、被告在2015年9月13日已签订一份《散伙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2条:“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其中,原、被告签订的《散伙协议》的第一条约定:“……甲方(即被告)须在三年内付清乙方(即原告)投资补偿损失人民币十一万元(110000元),其中人民币7万元(柒万元正)在2015年除夕前付清……”。双方对此进行了退伙约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投资补偿款70000元,理由充分,证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金生应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70000元给原告吴传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温金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如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许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海燕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2条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