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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执3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家峪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家峪支行,史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344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家峪支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南穆家峪村。负责人王福海,行长。被执行人史淑英,女,1961年12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密民(商)初字第385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商)初字第38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兴红审 判 员  高海元代理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赛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