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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靳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25民初1083号原告:靳某某被告:朱某某原告靳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某某、被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庄浪县如意小镇19号楼2单元1503号房屋一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7月,靳某某与朱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2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10年4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靳某某与朱某某及其家人经常发生矛盾,朱某某多次对靳某某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2月,靳某某起诉离婚,后又撤诉,撤诉后双方在继续生活的过程中仍经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朱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他也没有实施家庭暴力。双方之间从相识、结婚,一直走到现在不容易,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不可避免,但是夫妻之间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尤其是今年4月份双方搬入新家之后感觉上一起生活状态很好,几乎没有发生矛盾,直至7月份发生口角后,被告离家再次起诉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7月,原告靳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2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10年4月14日登记结婚。2014年2月,因双方发生矛盾,靳某某起诉离婚,后又撤诉一起生活。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等证据予以佐证。对于双方争议的家暴事实,由于靳某某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朱某某不承认,法庭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的结合,是彼此之间幸福约定的承诺和责任,双方均应付出耐心和心血去认真经营。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本为生活常态,双方均应理性面对和正确解决,但是一定要相互尊重,要守住对方的底线,切不可因小失大,更不能破坏夫妻之间的感情基础。靳某某与朱某某从相识、结婚到现在,共同生活多年,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本院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本着对家庭负责、对自己负责、对对方负责的态度,互谅互让、相互包容、积极沟通、化解积怨,切实维护好今后的婚姻生活。对于靳某某的诉讼请求,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此,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靳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100元,被告朱某某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素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立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