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少荣与陈东、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荣,陈东,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545号申请执行人陈少荣,无业。被执行人陈东。被执行人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东门街6号。法定代表人谢胜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138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东、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少荣赔偿款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48591.3元,承担本案受理费900元、执行费2128元。经合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东、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51619.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东、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151619.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东、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圣宏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王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 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