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执6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与何华锋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何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6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桥路8号,企业代码89414008-7。负责人郭坚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健成、梁国邦,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何华锋,男,汉族,1980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与何华锋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江新法古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何华锋应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支付本金38130.44元及透支利息、逾期滞纳金,并负担本案受理费427元,财产保全费441元。但何华锋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的申请,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除发现被执行人何华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因另一合同质押的,内有存款50000元的定期存款单外,暂没有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定期存款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的欠款。如扣划,对申请执行人属无公益处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6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家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焯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