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3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包晖与杜金莲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晖,杜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包晖,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杜金莲,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1162号包晖与杜金莲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工资收入已被另案采取保全措施并在执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116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