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7民初3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与谭松兵,石兴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向亿林,石兴俊,邓永安,石兴秀,谭松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35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273号,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500237671014235E。负责人:李万,行长。委托代理人:黎勇(系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亿林,男,198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石兴俊,女,197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邓永安,男,1976年2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石兴秀,女,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谭松兵,男,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与被告向亿林、石兴俊、邓永安、石兴秀、谭松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提起诉讼后,未申请减、免、缓诉讼费,本院审查并限其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团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奎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