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91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徐伯新与仇彩霞、瞿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伯新,仇彩霞,瞿晓荣,徐伯新,仇彩霞,瞿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91民初1624号原告:徐伯新。委托代理人:徐华。被告:仇彩霞。被告:瞿晓荣。原告徐伯新与被告仇彩霞、瞿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伯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仇彩霞、瞿晓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伯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仇彩霞、瞿晓荣偿还借款250000元,并按年利率12%支付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50000元自2016年1月4日、50000元自2015年11月23日、150000元自2015年10月9日起算);2、诉讼费由被告仇彩霞、瞿晓荣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仇彩霞系亲戚关系,被告仇彩霞以夫妻做土石方、洗车房生意为由,先后于2009年1月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0年11月22日借款50000元、2012年10月8日借款150000元,上述借款均约定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被告借款后前几年尚能按时支付借款利息,但今年年初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金时被告拒不归还。上述借款发生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仇彩霞、瞿晓荣未作答辩。对原告徐伯新提交的借条三份以及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两被告的结婚、离婚登记手续等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仇彩霞以投资洗车房、土石方生意等为由向原告徐伯新多次借款,共计250000元。第一笔,2009年1月3日50000元,被告仇彩霞出具借条载明:今向徐伯新借人民币伍万元整,年利息12%(注:每壹万元每年壹仟贰佰元正);第二笔,2010年11月22日50000元,被告仇彩霞出具借条载明:今向徐伯新借人民币伍万元整,月利息壹分;第三笔,2012年10月8日150000元,被告仇彩霞出具借条载明:今向徐伯新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借期二年,月利息壹分。上述借款原告徐伯新均在借条出借日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仇彩霞交付。后仇彩霞每年向徐伯新支付利息直至2015年,即第一笔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至2016年1月3日、第二笔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至2015年11月22日、第三笔借款150000元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8日。被告仇彩霞与瞿晓荣于2006年4月7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17日登记离婚;于2014年3月14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20日登记离婚;于2015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16年7月1日登记离婚。2016年7月1日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约定,欠徐柏新贰拾伍万元……由男女双方各半负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交付义务,被告应按约还款。虽案涉三份借条均由被告仇彩霞个人出具,但款项均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各半负担,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关于利息损失的主张,本院照准。被告仇彩霞、瞿晓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仇彩霞、瞿晓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徐伯新偿还借款250000元,并按年利率12%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50000元自2016年1月4日、50000元自2015年11月22日、150000元自2015年10月9日起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8元,减半收取2784元,由被告仇彩霞、瞿晓荣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退还,待执行时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68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乐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