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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终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春、邓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邓慧,邓进,邓攀,汪广学,攀枝花友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终9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慧,女,198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进,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攀,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广学,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友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街仁和新街口。法定代表人:向东,副总经理。上诉人邓火清因与被上诉人汪广学、攀枝花友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攀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邓火清因病死亡,李春、邓慧、邓进、邓攀向本院提交了由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于2016年9月13日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系邓火清法定继承人的(2016)川成蜀证内民字第29178号《公证书》,并表明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春、邓慧、邓进、邓攀以经协商一致为由,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准予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春、邓慧、邓进、邓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春、邓慧、邓进、邓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审 判 长  胡东蓉审 判 员  宋小平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