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刑更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献里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献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更1251号罪犯唐献里,现在冀东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冀东监狱于2016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献里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唐献里减去有期徒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立 辉审判员 王宏伟1审判员 李 静 伟书记员 么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