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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学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4刑初32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学艳,女,199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未检刑诉(2016)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学艳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美华、王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学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8日23时28分许,被告人杨学艳酒后无证驾驶悬挂伪造车牌的机动车行驶至高碑店市迎宾路海洋幼儿园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杨学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0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检测报告,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学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学艳无驾驶资格驾驶悬挂伪造车牌的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学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景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