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6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新疆爱特商贸有限公司与刘金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爱特商贸有限公司,刘金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6737号原告:新疆爱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丽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继炯。被告:刘金星。本院审理原告新疆爱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爱特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小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