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4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白玉宝诉横山县正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宝,横山县正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4777号原告白玉宝,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靖边县人,农民,现住靖边县大路沟乡石咀村墩梁村小组。被告横山县正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姜广起,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玉宝诉被告横山县正阳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9元,免于收取。审判长 鲍登利审判员 樊 勃审判员 艾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