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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313号罪犯刘文(绰号二怪),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滕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6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8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文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文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曾于2003年11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2月1日被假释释放。本院认为,罪犯刘文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5月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