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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加富与谷安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加富,谷安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2274号原告:张加富(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谷安忠(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张加富诉被告谷安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张加富于2016年10月28日以与被告谷安忠达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加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加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加富负担。审判员  陈金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车延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