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加富与谷安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加富,谷安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2274号原告:张加富(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谷安忠(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张加富诉被告谷安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张加富于2016年10月28日以与被告谷安忠达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加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加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加富负担。审判员 陈金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车延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