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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谯力宾等盗窃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谯力宾,龙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7刑初33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谯力宾(曾用名谯思云),男,1996年10月1日。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4日被羁押,同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被告人龙继成(绰号“小龙”),男,1995年8月1日。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4日被羁押,同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公诉刑诉[2016]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谯力宾、龙继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谯力宾、龙继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4月13日0时左右,被告人谯力宾、龙继成在本市门头沟区玉典茗茶庄,二人将门把手撬坏后,窃取茶庄内现金约人民币2000元、3个空茶叶盒、1个路由器。2016年5月14日,被告人龙继成被民警查获,后龙继成于同日带领民警将谯力宾抓获。二、2016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谯力宾、龙继成在本市石景山区海淀区金手勺餐厅窃取店内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三、2016年5月12日1时许,被告人谯力宾、龙继成在本市石景山区二楼手机大卖场剪断窗户护栏后,窃取店内现金约人民币200元及金立牌E7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60元。涉案手机已起获。四、2016年5月12日1时许,被告人谯力宾、龙继成在本市石景山区哈吃冒菜饭馆窃取店内现金约人民币2000元、棕色钱包1个及白色手机1部。涉案钱包已起获。五、2016年5月12日1时许,被告人谯力宾、龙继成在本市石景山区小胖包子王饭馆窃取店内现金人民币800元。六、2016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谯力宾在本市石景山区老太太水果店破坏门锁后,窃取店内红牛饮料8瓶、二锅头白酒1瓶及水果若干。七、2016年5月11日2时许,被告人谯力宾在本市石景山区杨庄北区美容美发店撬坏门把手后,窃取店内现金约人民币200元、酷派牌Y75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8元。涉案手机已起获。八、2016年4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龙继成在本市石景山区麻辣烫饭馆撬开门锁后未窃取到财物。九、2016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龙继成在本市海淀区田村路麻辣私厨破坏门锁后,窃取店内现金人民币500元、白色三星牌手机1部及车钥匙1把。涉案手机已起获。被告人谯力宾、龙继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4月13日0时左右,被告人谯力宾、龙继成在本市门头沟区茶庄,二人将门把手撬坏后,进入店内窃取现金人民币2000元、3个空茶叶盒、1个路由器。上述事实,被告人谯力宾、龙继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1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监控录像,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工作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二、2016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谯力宾、龙继成在本市石景山区海淀区金手勺餐厅,将门锁破坏后,进入店内窃取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后二人将上述笔记本电脑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谯力宾、龙继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2的陈述,龙继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监控录像,龙继成指认现场的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三、2016年5月12日1时许,被告人谯力宾、龙继成在本市石景山区手机大卖场,将窗户护栏剪断后,进入店内窃取现金人民币200元及金立牌E7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谯力宾、龙继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的陈述,谯力宾、龙继成的供述,北京金兴伟创通讯城专用票据,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监控录像,谯力宾、龙继成指认现场的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四、2016年5月12日1时许,被告人谯力宾、龙继成在本市石景山区哈吃冒菜饭馆,将门锁撬开后,进入店内窃取现金人民币2000元、棕色钱包1个及白色手机1个。上述事实,被告人谯力宾、龙继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的陈述,谯力宾、龙继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监控录像,谯力宾、龙继成指认现场的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五、2016年5月12日1时许,被告人谯力宾、龙继成在本市石景山区小胖包子王饭馆,将门锁撬开后,进入店内窃取现金人民币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谯力宾、龙继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1、王×2的陈述,谯力宾、龙继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法医物证鉴定书,监控录像,谯力宾、龙继成指认现场的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六、2016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谯力宾在本市石景山区老太太水果店,将门锁破坏后,进入店内窃取红牛饮料8瓶、二锅头白酒1瓶及水果若干。上述事实,被告人谯力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的陈述,谯力宾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法医物证鉴定书,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七、2016年5月11日2时许,被告人谯力宾在本市石景山区杨庄北区美容美发店,将门锁撬坏后,进入店内窃取现金人民币200元及酷派牌Y75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谯力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武×的陈述,谯力宾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监控录像,价格认定结论书,谯力宾对现场的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八、2016年4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龙继成在本市石景山区麻辣烫饭馆,将门锁撬开后进入店内,但未窃取到财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龙继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和的证言,龙继成的供述,龙继成指认现场的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九、2016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龙继成在本市海淀区田村路麻辣私厨饭馆,将门锁破坏后,进入店内窃取现金人民币500元、白色三星牌手机1部及车钥匙1把。上述事实,被告人龙继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王×3的陈述,龙继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龙继成指认盗窃地点的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工作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2016年5月14日,被告人龙继成被民警查获,后龙继成于同日带领民警将谯力宾抓获,同时从谯力宾处起获白色手机1部、金立手机1部、酷派牌手机1部、棕色钱包1个及现金人民币2429.5元。另查明,被告人谯力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2月9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龙继成、谯力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案款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谯力宾、龙继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或单独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谯力宾、龙继成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谯力宾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依法从重处罚。龙继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再次犯盗窃罪,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因龙继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谯力宾,属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鉴于龙继成到案后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系坦白,可再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龙继成在实施第八起盗窃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对其比照既遂犯依法从轻处罚。念谯力宾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谯力宾、龙继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谯力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龙继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在案扣押的酷派牌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武×,金立牌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杨×,白色三星牌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王×3,棕色钱包一个发还被害人郑×。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二千四百二十九元五角按比例分别发还被害人(详见发还退赔清单)。四、责令被告人谯力宾、龙继成共同退赔被害人张×1、张×2、杨×、郑×、小胖包子王饭馆赃款共计人民币三千六百四十元五角(详见发还退赔清单);责令被告人谯力宾退赔被害人武×人民币一百三十元;责令被告人龙继成退赔被害人王×3人民币五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牟芳菲人民陪审员  王传东人民陪审员  孙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畅发还、退赔赃款清单1.在案扣押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张×1人民币790元、发还被害人张×2人民币409.5元、发还被害人杨×人民币70元、发还被害人郑×人民币790元、发还被害人武×人民币70元、发还小胖包子王饭馆人民币300元。2.责令被告人谯力宾、龙继成共同退赔张×1人民币1210元、退赔被害人张×2人民币590.5,退赔被害人杨×人民币130元,退赔被害人郑×人民币1210元,退赔小胖包子王饭馆人民币500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