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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字第1180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43号906。。负责人:长原彰弘,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雪。被执行人:郭利。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字第118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0.27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利无任何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字第118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立军执行员  张晓飞执行员  贾 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