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小山与夏宇雄、曹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夏xx,曹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2540号原告黄xx。被告夏xx。被告曹xx(曾用名:曹xx),随州市曾都区xx镇xxxx。原告黄xx与被告夏xx、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xx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告xx、曹xx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夏xx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xx帐户62×××18上的存款xx0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甘 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道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