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宋攀与张国强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攀,张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2774号原告宋攀,男,汉族,1986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阳远良,崇州市怀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强,男,汉族,1963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宋攀诉被告张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宋攀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因原告宋攀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