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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宋攀与张国强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攀,张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2774号原告宋攀,男,汉族,1986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阳远良,崇州市怀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强,男,汉族,1963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宋攀诉被告张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宋攀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因原告宋攀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