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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辖终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良沈与黄婉桦等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良沈,黄婉桦,杭州广建置业有限公司,许承阜,侯利文,许海霞,李树昌,曾衍智,蔡宗辉,许祖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良沈,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婉桦,女,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林、黄州婷,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杭州广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857号120-2室。法定代表人:许承阜。原审被告:许承阜,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审被告:侯利文,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卓鹏乾、蔡夏露,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许海霞,女,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审被告:李树昌,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曾衍智,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审被告:蔡宗辉,男,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许祖雄,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上诉人王良沈因与被上诉人黄婉桦、原审被告杭州广建置业有限公司、许承阜、侯利文、许海霞、李树昌、曾衍智、蔡宗辉、许祖雄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92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王良沈上诉称,本案讼争《借款合同》实际签订地并非在厦门市思明区。对此事实,思明法院应严格进行审查,而不能未经审查直接引用合同约定驳回其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再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当出借人依据借款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由出借人(贷款人)所在地(即接受货币方)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原告黄婉桦所在地的法院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讼争《借款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地为厦门市思明区,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的,各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明确具体,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王良沈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肖东审 判 员  黄伟民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孔 晨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