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甘查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成钢申请辛延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钢,辛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甘查字第1520号申请执行人李成钢,男,1958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辛延峰,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成钢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甘民初字第4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倪生军代理审判员  郭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