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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终2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7

案件名称

申丽华与赵昕、江苏先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昕,申丽华,江苏先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2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申丽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建军。原审被告:江苏先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第一城商业街开元路北商铺42号。上诉人赵昕因与被上诉人申丽华、原审被告江苏先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5)淮开民初字第03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申丽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赵昕及原审被告江苏先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按上诉人赵昕的上诉状上确认的送达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亚路2号红豆美墅19幢102室)以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经邮政专递网查询该单号,显示妥投无人接收。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上诉人赵昕撤回了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昕撤回上诉处理。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赵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同宝审判员  孙 艳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