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4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南宁市壹昊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南宁天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壹昊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天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4406号原告:南宁市壹昊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佳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其麟,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天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壹昊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天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南宁市壹昊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壹昊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壹昊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计770元,由原告南宁市壹昊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立勋人民陪审员 周荣贵人民陪审员 韦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露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