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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执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东亚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东亚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中执字第278-1号申请执行人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福建中路205号54楼。法定代理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东亚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月兔广场东侧。法定代表人毛立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西东亚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40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饶中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根发审判员  谢善华审判员  俞 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华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