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3民初字3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沙子支行,孙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沙子支行,孙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字3828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沙子支行。地址:德惠市米沙子镇街道。负责人:尚海,支行行长。被告:孙宝,男,1957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米沙子岫岩村。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沙子支行诉被告孙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沙子支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沙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沙子支行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沙子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祖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