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2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刘垚与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垚,程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4民初2935号原告:刘垚,女,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提,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940142。被告:程海涛,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刘垚与被告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提,被告程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现金14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8日,被告程海涛因急用资金向原告借现金14000元,被告承诺3月19日归还,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分文不还。为维权益,原告提起诉讼。程海涛辩称,被告要求原告到场当面对质,被告在2015年农历1月26日,即2015年3月16日下午5点左右在沈丘××东边路南、原告开的网吧门口东边,被告已经将14000元亲手还给了原告,被告当时向原告索要借条,原告说条子在老家,回头给被告,但一直没给。这个钱不是被告向原告借的现金,是原告的弟弟和被告妻妹下礼的钱,其中11000元是下礼钱,2000元是买衣服的钱,当时是被告管的闲事,经协商支付原告14000元。2014年腊月30日下午2点左右,被告到原告在老城镇开的网吧,把下礼时的首饰交给了原告,并给原告出具欠条,说一个月内把14000元的礼钱还给原告,被告于2015年农历正月26日把钱交给了原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垚与被告程海涛相识。2015年2月18日,被告程海涛向原告借现金14000元,承诺3月19日归还,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刘垚现金壹万肆仟圆(14000.00)整,3月19号之前归还。借款人程海涛,2015.2.18”。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无果,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程海涛向原告刘垚借现金14000元的事实清楚,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可以认定。综上所述,原告刘垚主张被告程海涛偿还借款1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且原告主张不明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该借款未实际发生,是返还彩礼所产生,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无法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垚现金14000元。二、驳回原告刘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被告程海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