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5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肖元主诉被告俞洪星、宣城市新城网络会所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元主,俞洪星,宣城市新城网络会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5308号原告:肖元主,男,199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飞彩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丽,安徽辰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守华,安徽辰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洪星,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街道办事处,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街道办事处夏渡村。被告:宣城市新城网络会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夏渡新城。投资人:汤小文。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光义,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元主与被告俞洪星、宣城市新城网络会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中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志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