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执3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邱毅与林丽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毅,林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3425号申请执行人邱毅,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林丽军,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执行人邱毅根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101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丽军借款合同一案。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执34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 彦审 判 员 吕堂玉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