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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执3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邱毅与林丽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毅,林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3425号申请执行人邱毅,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林丽军,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执行人邱毅根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101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丽军借款合同一案。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执34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 彦审 判 员  吕堂玉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