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执字第9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刘文辉、霍雨薇、广州悦新珠宝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5执993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刘某,霍某,广州悦新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99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王某、胡某,均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某,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被执行人:霍某,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广州悦新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刘某、霍某、广州悦新珠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990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刘文辉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上述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的计算方式详见原审裁决);被执行人刘某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补偿财产保全费6121元;本案仲裁费26247元,由被执行人刘文辉承担;被执行人霍某与被执行人广州悦新珠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并以(2015)穗中法执字第375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霍雨薇名下粤A×××××号小型汽车。因未查找到该车辆下落,本院暂无法处理。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须继续查封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另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粤A×××××号小型汽车诉讼保全。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某名下车辆下落,本院暂无法处理。本院依法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核实被执行人刘文辉名下的广州市天河区清风南街×××××号×××××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院依法到两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处理。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9931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韶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