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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卢斌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斌,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卢斌,男,汉族,1973年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2年1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汕头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汕仲案字第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XX应返还卢斌购房款人民币2,914,120.02元、返还定金人民币1,400,000元、支付仲裁费人民币34,671元。本院依据该裁决,于2016年10月25日向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5,887.91元。因��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XX应履行汕头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汕仲案字第16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94,678.9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XX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钱松青审判员  袁黎明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双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强制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