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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6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和平区新兴房管站与邢玉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和平区新兴房管站,邢玉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6609号原告:天津市和平区新兴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新建村**号。法定代表人:李俊琦,职务站长。委托代理人:王宏,该站干部,住址同上。被告:邢玉霞,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原告天津市和平区新兴房管站与被告邢玉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和平区新兴房管站的撤诉申请。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准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