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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俊与被执行人刘光辉、刘春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俊,刘光辉,刘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539号申请执行人:黄俊,男。被执行人:刘光辉,男。被执行人:刘春花,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俊与被执行人刘光辉、刘春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光辉、刘春花应共同返还申请人合伙投资款10万元。现被执行人刘光辉、刘春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育良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