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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第5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顾全与刘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全,刘贤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第5247号原告:顾全,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被告:刘贤芳,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全与被告刘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顾全负担。审判员  杨世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