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第5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顾全与刘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全,刘贤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第5247号原告:顾全,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被告:刘贤芳,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全与被告刘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顾全负担。审判员 杨世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