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725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马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马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17**执43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1967年10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威,男,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建华申请执行马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于2016年10月28日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725执43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刘根群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焕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