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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江苏中苑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树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中苑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王树生,朱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108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苑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申请执行人王树生,男,汉族,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王树生,男,汉族,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朱少军,男,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苑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王树生与被执行人王树生、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少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赤民二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标的款237875.9元,执行费3468.1元。经本院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宁城县人民法院(2014)赤民二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赤民二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刘奇芳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