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中弘盛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科亮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中弘盛贸易有限公司,广西科亮路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弘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洪胜路5号丽汇科技工业园标准厂房综合楼1506-5号房,组织机构代码:08651830-1。法定代表人陈颖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昆仑,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科亮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华侨投资区武华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2132352R。法定代表人蒋月华。本院在执行广西中弘盛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科亮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广西科亮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南宁友爱支行的451060400018170550600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西科亮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南宁友爱支行的451060400018170550600账户存款26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韦耿明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