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库民初5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库民初5166号原告:代某某,女,汉族,1972年8月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现住库尔勒市石化大道塔指一区**栋***室。委托代理人:凌永明,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7年12月出生,浙江省人,现住库尔勒市梨香南路*号**号******室。代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立案。原告代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代某某负担。审判员 谈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艺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