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4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侯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侯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4581号原告:李某,女,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贺忠,太和县婚姻事务服务所事务员。被告:侯某,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秀荣,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诉被告侯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巩羽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