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81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1685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邓某,女。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2016年10月28日,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 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治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