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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黄山奥菲家具有限公司与杭州千岛湖瑶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奥菲家具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瑶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1812号原告:黄山奥菲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绳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明,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杭州千岛湖瑶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法定代表人:徐浙淳,董事长。原告黄山奥菲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千岛湖瑶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黄山奥菲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黄山奥菲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奥菲家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5元,由原告黄山奥菲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昱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