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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7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亚军与胡灵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军,胡灵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2545号原告陈亚军,男,生于1968年10月30日,汉族,湖北黄梅人,农民,住黄梅县。公民身份信息:422130196810304139被告胡灵珠,女,生于1967年11月3日,汉族,湖北黄梅人,农民,住黄梅县。公民身份信息:422130196711034137。原告陈亚军诉被告胡灵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6年10月28日开庭审理,原告陈亚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亚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亚军负担。审判员  李龙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