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3民初3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屠建光与李强、杨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建光,李强,杨明,李克俭,杜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3236号原告:屠建光。委托代理人:张晓明,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被告:杨明。被告:李克俭。被告:杜日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强、被告杨明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1.4万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70万元自2015年2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截至起诉之日未24.5万元),截至起诉之日累计96万元。2、被告李克俭、被告杜日华对被告李强、被告杨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全体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李强、被告杨明、被告李克俭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借款70万元给被告李强、被告杨明,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2月12日止,月利率为5%。借款期满本息一次性归还原告,逾期支付以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对于被告李强、被告杨明的上述债务,被告李克俭自愿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同日被告李强出具70万元收条。被告李强、被告杨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被告杜日华与被告李克俭为夫妻关系,应与被告李克俭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屠建光与被告李强、被告杨明、被告李克俭、被告杜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直接送达,无法找到四被告。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四被告的确切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原告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明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导致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屠建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00元(原告已预交),退给原告134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左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