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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3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孔祥荣等与张战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荣,唐某1,唐某2,张战士,周口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381号原告:孔祥荣,女,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理人:唐某3,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唐某1,女,200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理人:唐某4,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唐某2,男,200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法定代理人:唐某4,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战士,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周口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法定代表人:张兵,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法定代表人:贾国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周大兵,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孔祥荣、唐某1、唐某2与被告张战士、周口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魏田田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