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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谭家峰与王婉雯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辖终315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婉雯,谭家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婉雯,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文,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石杰,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家峰,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捷,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祺祥,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婉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0114民初65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的户籍地所在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被上诉人于2015年10月2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发生的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合同签订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拥有约定的管辖权”、《借款收条》的“补充约定”第3条约定“在履行本借款借据过程中,如出现诉讼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协议管辖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靖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