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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行终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古塔镇任家沟村民委员会与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古塔镇任家沟村民委员会,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行终3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林市榆阳区古塔镇任家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古塔镇任家沟村。法定代表人:徐登满,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桂芹,北京市中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兴榆路*号。法定代表人:贺利贵,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马伟,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彦军,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榆林市榆阳区古塔镇任家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榆林市榆阳区古塔镇任家沟村委会)因诉被上诉人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榆林市榆阳区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榆中行初字第0007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原告诉称在向被告提出土地权属调查处理申请后,因被告的不作为,已经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就是原告针对被告的不作为,选择了申请复议的解决程序。榆林市人民政府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作出《告知》,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判决撤销了榆林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告知》,并判令榆林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院的生效判决已经要求榆林市人民政府对原告的复议申请进行处理,而该复议申请审查的对象与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致。因此,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九)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榆林市榆阳区古塔镇任家沟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榆林市榆阳区古塔镇任家沟村民委员会。上诉人榆林市榆阳区古塔镇任家沟村委会上诉称: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起行政复议后,榆林市政府作出的《告知》被人民法院已撤销,并责令榆林市政府对上诉人的复议申请重新进行处理,但该府一直未履行判决,上诉人再次起诉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其不作为,并责令被上诉人依法对上诉人提起的权属争议进行调查处理。从上述两项内容看,撤销《告知》的判决与上诉人提起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不一致,所以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规定,相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发回重新审理或改判,确认被上诉人不作为违法,责令被上诉人依法进行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被上诉人榆林市榆阳区政府答辩称:(一)被答辩人已向榆林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复议事项判令该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答辩人未收到被答辩人2013年提起的土地权属调查处理申请,且被答辩人申请的事项应向榆林市国土资源局部门提出,所以答辩人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诉的行政不作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查明,2013年5月,榆林市榆阳区古塔镇任家沟村委会向榆阳区政府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位于该村村北,东靠该村现有林地,西靠冯家沟园梁农耕地,北靠北山南头卧云山新开路畔,南至石王庙200米处的集体土地确权归该村村民所有,榆阳区政府未予回复,该村认为此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遂向榆林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4年3月,榆林市政府作出《告知》,榆林市榆阳区古塔镇任家沟村委会收到《告知》后提起行政诉讼。(2015)榆中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撤销榆林市政府于2014年3月7日给榆林市榆阳区古塔镇任家沟村委会作出的《告知》,并责令榆林市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015年5月28日,榆林市榆阳区古塔镇任家沟村民委员会、榆林市人民政府均收到(2015)榆中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书。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上述判决生效后,榆林市政府至今未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榆林市榆阳区古塔镇任家沟村委会遂对原行政行为(即榆阳区政府行政不作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2015年5月28日,榆林市榆阳区古塔镇任家沟村民委员会、榆林市人民政府收到(2015)榆中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书,均未提出上诉,至2015年10月12日,上诉人榆林市榆阳区古塔镇任家沟村委会提起本案诉,榆林市政府仍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内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榆林市政府已超出法律规定的60日内法定期限,故榆林市榆阳区古塔镇任家沟村民委员会现起诉原行为即榆阳区政行政不作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以生效判决已经要求榆林市人民政府对原告的复议申请进行处理,而该复议申请审查的对象与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致的理由裁定驳回榆林市榆阳区古塔镇任家沟村委会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裁定应予撤销。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榆中行初字第00074号行政裁定;指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焦玉珍代理审判员  马 燕代理审判员  杨成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铁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