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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8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田平然与杜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巨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平然,杜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巨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8民初932号原告:田平然。委托代理人:张亮国,系田平然之夫。委托代理人:崔杏军,石家庄市深泽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巨鹿支公司(以下简称巨鹿保险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巨鹿县健康东路。法定代表人:孙彩霞。委托代理人:崔建清,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保险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路**号。法定代表人:魏丙申。委托代理人:崔建清,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平然与被告杜帅、巨鹿保险公司、河北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平然及委托代理人张亮国、崔杏军,被告杜帅,被告巨鹿保险公司、河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建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平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39048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6日被告杜帅驾驶自己所有的冀A×××××号小型轿车,沿深泽县故城村内由北向南行驶至10KV523故城线T8分支05号电杆处时,与由东向西骑电动车的原告田平然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田平然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杜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田平然无责任。杜帅驾驶车辆在被告巨鹿保险公司投保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河北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二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合理损失费用有真实、合法且关联的证据证实的,首先由巨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由河北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诉讼费、病历取证费等间接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予承担。杜帅辩称:我上保险的初衷是在发生意外时最大限度保护受到伤害一方。我对伤者提供的材料没有异议,希望法院按材料让保险公司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6日被告杜帅驾驶自己所有的冀A×××××号小型轿车,沿深泽县故城村内由北向南行驶至10KV523故城线T8分支05号电杆处时,与由东向西骑电动车的原告田平然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田平然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杜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田平然无责任。杜帅驾驶车辆在被告巨鹿保险公司投保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河北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当日原告田平然在深泽县医院外一科治疗后,当晚11时许转至省二院住院治疗38天(自2016年6月26日至8月3日),原告先后支付医疗费共计177556.7元,病历取证费13.8元,合计177570.5元。其中被告杜帅为原告垫付医疗费8万元。出院医嘱加强康复治疗,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必要时到呼吸科及消化科等相关科室诊治,一个月后门诊复查。建议休息六个月。原告田平然及护理人员张田均为农业户口。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医疗费收据、病历、用药清单、诊断证明,收款条予以证实。原告主张其与护理人员张田均在石家庄高新区三宏达卷闸厂(简称卷闸厂)上班,但其提交劳动合同记载的签订时间早于合同落款时间,二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交卷闸厂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表、误工证明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提出异议。原告提交出院后交通费票据15张,金额266元,保险公司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原告提交购买营养品收据14张,金额9378元,二保险公司以非正规票据为由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所涉事故杜帅负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应予认定。杜帅驾驶车辆分别在巨鹿保险公司、河北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认定。原告的直接损失应由被告巨鹿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河北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仍不足部分由被告杜帅承担,被告杜帅已垫付费用可进行折抵。原告田平然及护理人员张田均系农村户口,原告提交二人的劳动合同等证材有暇疵。对原告提交与劳动合同有关的营业执照、工资表、误工证明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定。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应按上年度农林牧渔业收入标准19779计算。误工期间按住院38天,加出院休息六个月,共计218天计算。护理费天数按38天计算。原告的间接损失,由被告杜帅承担。原告直接损失共计197687.7元应予认定。1、原告医疗费177556.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住院38天,按每天100元计算。3、护理费2088元。19779元÷12个月÷30天×38天。4、误工费11977元。19779元÷12个月÷30天×218天。5、交通费266元。原告住院、出院往返于深泽县至石家庄市之间,发生必要的交通费符合情理,原告主张交通费266元,数额不大,应予认定。6、营养费2000元。鉴于有加强营养的医嘱,酌情给予原告营养费。7、精神抚慰金。原告伤情未达到伤残等严重程度,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原告间接损失,病历取证费13.8元,有票据予以证实应予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巨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田平然医疗费1万元、护理费2088元、误工费11977元、交通费266元,共计24331元。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田平然医疗费16755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营养费2000元,共计173356.7元。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三、被告杜帅给付原告病历取证费13.8元。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四、原告收到以上一、二项赔偿款后,退还被告杜帅垫付款8万元整。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五、驳回原告田平然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4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43元,被告杜帅承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彩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刁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