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6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与陈裕红、徐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陈裕红,徐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6839号原告: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和谐人家(家苑)1商铺2331-2339号。法定代表人:鲍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欣然,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裕红,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徐亮,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裕红、徐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39元减半收取17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国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