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瑞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瑞莲,李玉顺,李太清,李广伟,王哲胜,李裕君,王红,刘瑞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刘瑞莲,女,生于1964年10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玉顺,男,生于1974年3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太清,男,生于1962年9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广伟,男,生于1975年7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王哲胜,男,生于1965年6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裕君,男,生于1967年11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王红,女,生于1972年9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瑞江,男,生于1967年4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瑞莲、李玉顺、李太清、李广伟、王哲胜、李裕君、王红、刘瑞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房管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太清、刘瑞江名下有车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执行。其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赵兴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