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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2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江一男等人非法买卖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一南,杨成才,唐秀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22刑初51号公诉机关丹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一南,男,生于1955年5月1日,汉族,文盲,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2016年3月1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成才,男,生于1962年9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2016年3月12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被告人唐秀成,男,生于1972年8月19日,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2016年3月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45年6月4日,汉族,小学肄业,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2016年7月12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62年9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2016年7月12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男,生于1978年8月6日,汉族,文盲,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2016年4月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丹凤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公诉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一南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杨成才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唐秀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秀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一男、杨成才、唐秀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被告人杨成才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在被告人王某某处以120元钱购买自制“土枪”一支。2013年农历10月,杨成才以500元钱将该自制“土枪”卖给被告人江一南。次日,江一南又将该自制“土枪”以600元钱卖给被告人唐秀成。2014年农历7月份,唐秀成从被告人李某甲处取得李某甲藏匿于家中子弹58发,准备用于打猎。案发后,公安民警在唐秀成家中搜出了上述自制“土枪”和子弹57发,空弹壳1枚,在江一南家中另搜出自制“土枪”2支、单管猎枪2支。经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唐秀成家搜出的自制“土枪”为自制“56”式步枪,57发子弹均为“56”式步枪弹。经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江一南家搜出的2支自制“土枪”为自制式火药枪,2支单管猎枪为制式松鼠牌猎枪。上述枪支均以火药为动力,符合管制枪支规定的条件。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江一南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杨成才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唐秀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江一南、杨成才、唐秀成、王某某、李某某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3年,被告人杨成才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以120元钱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自制“土枪”一支。2013年农历10月,杨成才以500元钱将该自制“土枪”卖给被告人江一南。次日,江一南又将该自制“土枪”以600元钱卖给被告人唐秀成。2014年农历7月份,唐秀成从被告人李某甲处取得李某甲藏匿于家中子弹58发,准备用于打猎。案发后,公安民警在唐秀成家中搜出了上述自制“土枪”和子弹57发,空弹壳1枚,在江一南家中另搜出自制“土枪”2支、单管猎枪2支。经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唐秀成家搜出的自制“土枪”为以火药为发射能源的自制“56”式步枪,57发子弹均为“56”式步枪弹。经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江一南家搜出的2支自制“土枪”为自制式火药枪,2支单管猎枪为制式松鼠牌猎枪。上述枪支均以火药为动力,符合管制枪支规定的条件。上述事实,有丹凤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检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证人樊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江某某、江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等证言,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在卷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一南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发射能源的自制“56”式步枪1支;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头的自制式火药枪2支、松鼠牌猎枪2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成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发射能源的自制“56”式步枪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唐秀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购买以火药为发射能源的自制“56”式步枪1支,非法持有制式“56”式步枪弹58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发射能源的自制“56”式步枪1支,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他人非法买卖枪支1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对弹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制式“56”式步枪弹58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一南、杨成才、王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唐秀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罪名有误,应予纠正。被告人江一南、杨成才、唐秀成、王某某、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一南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二、被告人杨成才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三、被告人唐秀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四、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贾无琦审 判 员  刘俊霞人民陪审员  田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萍 搜索“”